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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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公司向员工筹集资金,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约定了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形成的关系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为该集资行为既未面向社会公众,亦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构成非法集资,属于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的性质。故法院判决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公司应向员工返还本金及利息。

上述案件如果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审理的,该案则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合同,但2015年的司法解释给予了单位向内部职工借款的限制性承认其法律效力的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无效,则职工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另有利息损失赔偿,一般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但是,本案中按有效合同认定的,则返还本金是一样的,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可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以此类借贷合同有效将有利于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知,企业可以向职工借款,并且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企业老板、员工仍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除了员工之外,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的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是否踩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的红线,届时该等行为将存在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现实生活中,如果在此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就有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面临《刑法》的处罚。

2.注意不能违背《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等。

3.注意不能违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后,律师提示:企业向员工借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充分沟通,获得员工同意并书面签署借贷协议。如处置不当,则容易引发纠纷。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会通过扣取部分工资的方式来实现向员工借款,违反了合同的自愿原则,不建议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