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案例一:苏州佳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左某群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189-3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苏州市姑苏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佳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佳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佳宏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上诉人提供的三份借款合同均系格式条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三份借款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应认定无效,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