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申请执行人招行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中远公司、鑫浩公司、钟某、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2014)济铁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济铁中执字第15号。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山东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7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招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东方山东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东方山东分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相应价款。2018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招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东方山东分公司在《大众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招行济南分行予以书面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招行济南分行书面认可申请人东方山东分公司取得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济铁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双方已于2017年12月25日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约定是申请执行人招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东方山东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东方山东分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招行济南分行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也履行了通知本案各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裁定,变更东方山东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