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案例三:王某、殷某系朋友关系,殷某因购买房屋缺少资金,故向王某借款,后来,殷某与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盐城市某房屋,该房价款为539,342元。后王某分别于2013年1月2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盐城新都支行汇款1万元,同月28日从中国工商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2万元、同年2月5日从中国银行盐城城南支行汇款509,342元,均汇入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殷某购房。但上述借款殷某没有出具借据。王某追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殷某偿还借款539,34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殷某辩称,王某给其汇款买房不是借款,而是赠与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了收入证明,证明其有能力自行购房,无须对外借款。
法院认为,关于殷某辩解王某汇款给其买房不是借款是赠与行为,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赠与的明确约定,且殷某也未能举出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故对殷某的辩解,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王某汇款给殷某购房,殷某虽没有出具借据,但有王某直接转款给殷某购房的汇款凭证在卷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因殷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