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在禹城农行与马A、马B、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禹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1)被告马A偿还原告禹城农行借款本金49,921.44元及利息;(2)被告马B、褚某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以(2019)鲁1482执1085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16日向异议人马B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异议人马B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审查。

法院查明:禹城农行提交的《申请执行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显示:收到材料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2017版)第239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所涉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规定履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3日内,而禹城农行到2019年才提起对异议人马B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间有长达4年多的时间,明显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2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在对异议人马B的执行申请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异议人马B所提出对其执行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