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异议人被执行人曹某、唐某对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请求:(1)撤销(2018)湘1002执恢147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2012年12月25日至2016年6月1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和理由:(1)被执行财产不符合目前房屋市场价格,违反了双方的约定;(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错误,认为在异议人诉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前,本案应终止执行,终止执行期间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