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合同的,合同责任应由谁承担?

33 借款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合同的,合同责任应由谁承担?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印章具有识别行为主体和区别身份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印章保管不善便会存在巨大风险,如果借款人违法盗用公司公章进行签订借贷合同,责任应由谁承担?

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进行了解答: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第1款,对责任的承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盗用公章构成犯罪的,单位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对于行为人盗用公章的行为单位有过错的,若单位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等,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单位过错的认定标准较高,其过错程度必须达到明显的标准,才会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但如果盗用公章的是法定代表人,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第3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对公司的代表性,足以让善意第三人对其代表身份作出认可判断,因此该类合同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因此,盗用公章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若单位存在过错且对方为善意相对人的,合同责任才由公司承担。但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盗用公章的,则一律由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