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案例一:被告孙某林与陈某富父亲是好朋友,陈某富平时也是以伯伯称呼被告。2014年8月8日,被告孙某林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陈某富借款1,000,000元,陈某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由于被告远在新疆,陈某富在平阳,因而未出具借条。后陈某富多次催讨未果。

为此,陈某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林偿还陈某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孙某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陈某富依据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孙某林向其借款,并对借款的成因和过程作了合理说明。而被告孙某林没有针对陈某富转账行为主张的借款事实,提出有效、合理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且陈某富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对陈某富主张的借款能加以佐证,故应当认定陈某富主张的被告孙某林向其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成立。

现陈某富已起诉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应按法律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时间自陈某富起诉之日起计算,陈某富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某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