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自己员工借钱,是否合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经济困难时期,此时单位想到向自己本单位职工借款,这在实务中都是常见的情形。同时,最近“非集”“非吸”类话题非常热门,那么企业向自己员工借钱,到底合法吗?
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通过向内部职工借款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担心此举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借款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明显与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合时宜。
因此,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企业向员工借款,定性不应“一刀切”。对企业向单位员工借款进行了有条件地认可其效力,根据该条文的内容,笔者总结出合法的员工借贷应当满足以下三点:
第一,借到的资金必须是为了单位生产经营。
单位和职工利益相关,单位内部借款较社会借款风险虽然更具可控性,但单位内部借款必须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借贷合法的重要前提,借款是取之于单位职工、用之于单位。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和用途,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如企业向职工借款后用于牟取高利贷,故意编造项目借款非法占有职工资金等,像这种目的和用途不纯的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出借人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内部。
该点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企业向员工集资借款应当限定于已经在企业就职的特定人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或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将社会人员接纳为企业工作人员,继而向他们吸收资金的,这些均不属于单位内部借款。
第三,不存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情形。
这些规定分别是民事行为无效即合同无效的情形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单位内部借款所订立的合同也不能违反《民法典》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订立合同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单位与内部职工订立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现在笔者给大家分享一个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