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2018年11月29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5民终3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丰某、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路支行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路支行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变更、追加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罗山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复议申请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1执74号之三执行裁定。理由: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路支行有巨额贷款未收回,应视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未穷尽对三被执行人尤其是丰某、涂某的财产执行完毕之前,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明显不当;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15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为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路支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