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25年08月10日
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原告即债权人林某惠提供的被告即债务人林某辉出具的《借条》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面明确记载了出借人、保证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出借时间等内容,法院依据借条上面的记载,虽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认定林某辉与林某惠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并支持了债权人林某惠相应的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案而言,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是基础核心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绝对必要证据。因为在实务当中,由于亲友借款、碍于面子等各种特殊情况下,借贷关系不一定会存在书面借条,只要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不局限于固定文本形式,均可作为证据材料。此外,债权人也可以提供能证明自己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债务人的相应证明,常见如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单等。
另外,针对部分借条没有写明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在立案环节中的多发问题。如起诉方拿出一张署名债务人为“张三”的借条,但全国可能有50万个张三,债权人或许知道债务人的住址、或许知道债务人的联系电话,但仅凭这样的信息是达不到法院立案标准的。此时法院将以无法确认被告为由,要求起诉人补充债务人的身份证明:个人如身份证、企业如营业执照等。因此,在立案起诉前,还应当知道债务人的准确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