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原《合同法》第206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瞿某、陈某尚欠原告曾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