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生效的(2017)豫030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豫0303执770号执行裁定书。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涉案房产。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评估,评估总价为23,345,043元。
异议人吴某对评估吴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房产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要求依法裁定继续依据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执行(2019)豫0303执770号案件或者公开招标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法院认为,吴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2017)豫030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程序的异议,并非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审查范围,对此法院不予审查。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已经通知吴某,并依法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价格的偏差,是由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标的物情形、参考周边因素并经市场拍卖程序检验,不属于执行行为的范畴,对于吴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