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要还吗?
赌博在我国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提起“赌博”,大多数人都唯恐避之不及,但总有人想着一夜暴富,甚至深陷泥潭也收不住手。有人还振振有词,反正赌博是违法的,赌债也不受法律保护,那岂不是赢钱美滋滋,输钱打官司赖账就好了?
究竟,赌博欠下的赌债要不要还呢?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
“赌博”这个概念很大,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我们需要对赌博这个概念进行界定,为了方便起见,我们这里把赌博定义成为一种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而进行的,排除其他如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获取对方钱财的情况;至于民间俗称的“打麻将”(当然是带钱玩的那种)算不算赌博,到多大数额才算赌博,这个问题很难界定,在此不予赘述。
赌博行为是我国治安处罚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在生活中,赌博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有违反,轻则会受到公安部门的罚款或治安拘留,重则会被刑事拘留。因此,赌博行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很多人认为,所有与赌博相关的债务均属于“赌债”,债务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这实际上是对民事行为无效与仅仅合同无效两个概念的混淆。“赌债”也要分情况:
第一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对于因赌博输钱而向赢家出具的借条,或在互借互赌过程中向其他参赌人员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为无法律约束力的赌债,欠款方无须支付债务。
第二种情形,对于虽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但实际交付了借款的,或明知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仍然出借款项的,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4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规定,参照借贷合同无效处理(但未扩大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欠款方至少应当返还本金,并可能视过错程度支持支付一部分合法利息。如果一味按照不予返还处理,则势必造成出借方权益受损、赌博方无故受益的权利义务失衡的局面。
在理解以上两类基本情况之后,再看第三类情况,因为现实生活中情况远比理论更复杂。
根据笔者的司法经验,现在有部分职业放债人非常的“专业”,他们知道债务人借钱是去赌博的,但没有任何放债人会让借款人在签字画押的借据上明目张胆地写:×××因赌博欠我×××元,或今借款×××元用于赌博。大多都会写×××因资金周转不灵、生意原因之类的原因欠我×××元。
为什么要这么写呢?因为无充分证据证明系赌债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合法债权,而且这是第三种,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现实中很多债权实际上是赌债,但以合法形式确定下来了,借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其往来短信等,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赌债,单靠债务人一张嘴说肯定是不行的(不然正常的债务人也可以乱说是赌债来逃避债务了),因此,该类情况一般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如果债务人主张案涉欠款系赌债,那么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无法判断抗辩的真实性。如果想要拓展阅读该类案件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272号再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