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2014年12月30日,原告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C公司对B公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C公司(借款人)、A公司(担保人)、商贸城(反担保人)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反担保协议。被告商贸城以其名下位于红山物流园区东临空地、南临纬五街、西临园区二号路、北临林场的已完成施工但未通过验收的赤峰商贸城h号厅房产(建筑面积约为9765平方米)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如原告发生代偿,被告商贸城在5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项,否则被告无条件将上述h号厅房产过户给原告。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商贸城立即赔偿原告因为其担保所造成的代偿损失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反担保协议的内容及担保方式的约定,该合同性质应为抵押合同。虽然双方签订反担保协议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仅仅是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故被告提出因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而致反担保协议未生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涉案房地产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时拒绝为原告办理抵押物登记,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为C公司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