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

上述案件中是典型的“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原告在法院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故被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地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后可以根据现在的证据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主张并提供证据。但若变更,则不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索赔高额违约金,只能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索赔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2项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在通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追溯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购房目的),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界定至关重要。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房地产开发商想要出售房屋,而买受人欲购买房屋,那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一方想要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对应价款。所以,这双方之间基于处分房产的合意,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在融资借贷关系中,双方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在实务中,对于买卖双方所签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推定,《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采取了反向列举的推定方法,即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外,法律默示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面对案件时,我们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价格因素

买卖双方交易的对价应遵循《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真实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在价值规律合理的区间内上下浮动;而融资借款关系中对于价格的约定多为整数;且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或高或低),明显与正常的交易认知、交易习惯不符。

(二)资金往来因素

在真实购房情况下,应是买受人向房屋开发商支付房屋价款,且款项流动系单方且不可逆;而融资借款项下,资金往来密集,常双向流动,有约定优惠返款或回购条款。尤其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部分回购条款。换言之,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可以部分回购房屋,那么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则由房地产开发商和出借人按份共有,明显有悖于正常的购房习惯,也从侧面印证了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三)实际占有因素

真实购房合同下,在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即使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也会实际占有、支配、控制案涉房屋;而融资借款项下,基于借款关系及开发商回笼资金的需要,房屋一般都不会实际交付,但出借方为确保开发商能偿还欠款,多会办理房屋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作为融资借款的担保。

(四)合同设立权利义务强弱的因素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其主导的网签合同过于强调权利条款,而弱化责任承担的条款;然而,在融资借款合同中,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实质上,此时的出借方,也就是买受人(出借人)处于强势地位,多会在合同中增设部分权利条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可部分或全部回购案涉房屋或借款方为销售需要,可以替换案涉房屋等。

因此,对于合同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综合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的设定及实际履行的过程,并从维持房屋现状的角度来考量、判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