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于异议人的租赁权产生于案涉房屋查封前,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法院查封前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即使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不会导致租赁权消灭。对于异议人主张的“带租拍卖”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可知,司法拍卖对于担保物权采用涤除主义,而对于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采用承受主义。故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租赁权的处理方式一般为保留租赁权进行拍卖,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同时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故异议人请求的“带租拍卖”及在拍卖公告中披露租赁信息的请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