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中也经常出现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实践中因行为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致使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有时候我们需要界定该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属于个人行为,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甚至需要考虑有无涉及刑事可能。本案即属于该类型案件。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本案被告行为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无被代理人的追认,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实践中,部分行为难以认定的案件,其争议焦点也通常集中于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客观上是否存在足以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表见代理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中某公司作为项目部的管理单位对于项目部的印章、人员及财务等更有控制和管理权,原告作为债权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着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使中某公司不知情,只要债权人为善意的,加盖经理部印章的欠条和还款协议书的行为应为有效,本案应构成表见代理。
(二)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情况下,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相关的法律关系提供最低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单位主张该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盗用、盗窃单位公章等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中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安机关方面一直未有任何进展和结果。另外,陈某出具的欠条及还款协议书上的公章经鉴定真实无误,因此,中某公司的主张缺少依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