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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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面对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予以强制执行。所以第三人若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

如果第三人未提出异议,但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提异议并认为,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人民法院作出划拨、提取裁定,是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该裁定送达给负有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时即发生效力,无须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所以,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就要注意到期债权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