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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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践中,须特别注意:

1.审查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事由。申请变更法院的事由只能是原执行法院有条件采取执行措施而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或虽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但未及时处置,且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的,不得成为变更执行法院的事由。

2.严格把握“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时间。即从执行法院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鉴定期间、公告期间、和解期间、评估期间等不得计算在6个月期限内。

3.把握消极执行情况。在消极执行情况下,应赋予申请执行人更换执行法院的执行救济权,其中,关键应把握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却未依法实施,并超过6个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