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2013年5月,叶某与洪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叶某向洪某借款,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1年,叶某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如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洪某先后向叶某支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2014年7月,叶某与洪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延至2014年8月,叶某向洪某支付补偿金: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的补偿金为180万元,2014年6月后的补偿金为270万元/月。
洪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偿还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补偿金、违约金。保证人答辩称,叶某涉嫌犯罪,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向洪某偿还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洪某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叶某桢、泰龙股份、泰龙集团就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叶某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洪某系长期从事放贷和高利贷转贷业务,应当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