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公司项目部与陈某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陈某承包该项目,陈某与项目部之间工程承包关系确立。在工程承包期间,陈某以中某公司项目部名义向安明某借款365万元,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书,并加盖该项目部公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某以项目部的名义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在欠条、还款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使原告有理由相信陈某能代表项目部向外借款,该借款行为直接约束项目部。因该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借款偿还责任应由中某公司承担。被告中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借款人陈某进行追偿。为避免中某公司以后追偿的诉累,节省司法成本,本案宜将两者纠纷合并处理,由陈某承担直接还款责任,中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