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赢贷通”系被告赢贷通网络服务公司设立经营的网络贷款平台。徐某玲在该网络贷款平台注册的账号名称为“叶茂”,孙某韩在该网络贷款平台注册的账号名称为“孙某韩”。2018年8月6日,孙某韩作为乙方,与甲方(出资人)及丙方(居间方)赢贷通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借款协议》。2018年8月7日,徐某玲通过“赢贷通”网络贷款平台投标,形成电子《借款协议》。“赢贷通”网络平台的“帮助中心”,载明以下内容:“借款人逾期了怎么办?答:若借款人逾期,则推荐借款项目的担保机构或本平台会在逾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代偿该期本金、收益。”
孙某韩仅支付了五期利息(每期525元),未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到期也未向徐某玲偿还借款本金,徐某玲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韩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赢贷通网络服务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