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4 保证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发生,常常涉及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人们并不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很多借贷合同中会出现类似于“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有的借贷合同甚至没有保证条款,仅仅在文末加了一处“保证人签字”。这些情况都是属于对保证的约定不明确,容易发生理解和适用分歧,一旦发生纠纷,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会产生争议。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具体定义与区别如下。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者在对债权的担保力度、担保人的诉讼地位、请求时间上的不同见表5-1:

表5-1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