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被告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抗辩因没有收到借款,故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双方借贷合同没有生效,不存在借贷关系。但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本案例中借款主体(被告为企业)的情形不符,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说法。因此,除了纯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签署成立之时即生效。
那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成立至出借人打款合同生效之间这个时间段,在司法实务中又有何意义呢?
笔者对上面的案例进行部分事实的改动:
假如在上述案例中和出借人刘某签字的债务人不是某建业公司,而是指定账户所属人朱某某,即刘某与朱某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朱某某借款10万元。但是合同签订后转账之前,刘某突然反悔,不想借给朱某某了。此时,因为钱款尚未交付给朱某某,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换言之,刘某可以反悔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当然,如果造成朱某某严重损失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这是另外一个概念。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节以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仅仅针对借贷合同生效时间点上的不同进行辨析。如果要考虑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应综合考虑其他几点: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具有签订该借贷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借贷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出借人应注意借款人的年龄及精神状态,避免因借款人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致合同无效。在借款人委托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还应审查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避免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借贷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借贷双方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必须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该合同不生效或可被撤销。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该行为依法无效。
上述这些效力方面的瑕疵问题,将在本章节其他部分进行展开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