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秦某乙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的借贷纠纷案件,作为债权人的秦某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18万元债务的发生是基于秦某甲与林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其本案所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秦某甲向秦某乙借款的用途为加建房屋用于共同经营,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