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1402执590号,恢复执行案号:(2020)鲁1402执恢31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6)鲁1402执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的坐落于天衢中路南龙国际花园6号楼2单元8层801号房产(产权证号:××号)含附属物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某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现法院(2016)鲁1402执590号裁定书拍卖的房产是异议人和儿子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一套住房,母子没有任何其他财产,且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异议人自2015年身患癌症,因手术多次化疗和药物治疗,欠下50多万元的治疗费用。儿子也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离婚。为此,请求法院保护国家赋予的人权,停止对涉案房产的评估及拍卖。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名下的财产符合拍卖条件,法院评估、拍卖具有法律依据。异议人的陈述理由不实。异议人的儿子在北京工作,月收入3万元;异议人的疾病早已恢复,经营直销自己也有收入。其考虑异议人的身体状况,一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现异议人的身体及经济状况均有好转,却故意拖延时间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违背了诚信原则。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