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在陆某与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钢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陆某要求按照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邯仲裁字第0145号裁决书拍卖宝信钢铁公司的财产,案外人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物流公司)以财产归其所有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外人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作出暂缓执行的裁定。至此,陆某为推动案件的执行,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拍卖财产。随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驳回冀中物流公司的异议请求,并作出《恢复拍卖通知》。案外人冀中物流公司不服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