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否合法及是否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7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包括不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及不按期履行时复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但被执行人在明知其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会产生复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不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复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应依法恢复执行(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06民终3760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未对复议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为由,裁定对(2017)粤0605执恢243号案终结执行及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本案虽发生在2016年,但判决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和解相关事宜出台《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读本条,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维护因被执行人迟延或瑕疵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强调了严格履行的重要性。
其实,本案中,法院最终作出撤销原裁定的结果,一方面是引导当事人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实质性损失不是减免被申请执行人不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