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25年08月10日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1条对网络借款平台的责任予以了明晰,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认定其无须承担担保责任。从合同类别上看,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与网站用户之间形成的合同是居间合同。
但如果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明示的形式为贷款提供担保,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是出于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担保的信任才借出款项,其信赖利益值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认定在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出借人之间订立了担保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1条与其他司法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并新增了“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应用于本案,网贷平台帮助中心的回复属于第三人对债权人作出的单方担保承诺,债权人也并无异议,因此保证合同成立。网贷平台理应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厘清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未来审理互联网金融借贷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