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海民二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鹤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105执1011号。执行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南鹤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万某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现利害关系人万某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限制消费措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南鹤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能否继续对万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结合案件的情况,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评析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及第3条第2款,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万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以上规定,被限制消费令的法定代表人不必然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系并列的都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象,两者不存在替代关系;(3)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管理行为,可由法人自由决定,并由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但当法人内部管理行为对外产生利害关系时,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4)利害关系人万某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前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反而在执行期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显属不当。因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异议,案号(2019)粤0105执异66号执行裁定。

之后万某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万某并非南鹤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非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没有依据。请求:(1)撤销(2019)粤0105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2)解除对万某采取的限制消费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