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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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出借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排除该条的适用。

1.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性质不同。如上文所述,在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情形下,逾期利息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以逾期利息的形式赔偿其资金损失。而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主要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并不互相排斥。

2.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和逾期利息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逾期利息在借贷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即可适用,但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在实践中,也不乏存在诸如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之后才涉及违约金问题,逾期时间越长,承担的违约责任越重,意在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保证合同的履行。此种情形下,如果不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则对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无法补偿。

3.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金额受到法律限制。以新修改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界限,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合同截至2020年8月19日适用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年利率24%的限制,之后则受到诉讼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限制,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合同则受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限制。这样即使一并主张,也不会造成结果畸高、对借款人不公平的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情形下,若出借人不仅主张违约金,同时还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主张逾期利息的,可予以支持,但在最终结果的认定上,应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情况主张权利。

实践中关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认定还会产生一个问题:若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明,不能直接判断属于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时,怎么处理?比如,双方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既有利率的表述,又有违约金的提法。如果认定为逾期利息,则直接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予以认定;如果认定为违约金,则涉及出借人能否再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明确约定了利率,约定了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数额,其形式和性质上更接近于逾期利息,不宜认定为违约金。故此种情形下,出借人不能再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