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5年08月10日
案件介绍
2015年1月8日,异议人李某东与被执行人腾冲县润裕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证号:“腾国用(2013)第118831号”;地号:533023101-OH-22-52]的土地出租给异议人使用。租赁期限20年。租金1600万元应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异议人已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用租赁物。
2019年3月15日,法院立案受理王某庆、邹某富申请执行腾冲县润裕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让款及相应利息。2019年3月27日,法院依职权查封了上述土地。2019年6月24日,法院作出(2019)云05执1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2019年7月1日,法院发布的“关于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公告”中未涉及李某东租赁土地的相关信息。
异议人李某东对执行拍卖位于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李某东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确认异议人租赁权合法有效;(2)请求法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保留租赁权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