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被告泰景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移交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拍卖[(2015)穗云法执字第8284号],所得价款28,808,100元。拍卖后,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穗云法民执字第8284号案执行款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该分配方案),在扣除执行费用、拍卖等费用后,将其中2800万元作为优先受偿债权分配给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原告杨某作为普通债权分配其中的222,065.63元。原告杨某不服该分配方案,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