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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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依据是否有明确的执行内容。

《民诉法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因此,执行依据有明确的执行内容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基本条件。

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出现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依据问题作了规定,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内容不明确时的解决方法提供了以下解决思路:

首先,执行法官结合执行依据生效裁判的文义,审查确定生效裁判中的具体给付内容。

其次,如果依然无法确定生效判决中的具体给付内容,则请求执行法官先行征询作出该生效裁判文书机构的意见。在此期间,对于当事人存在巨大争议的裁判内容,执行法官不能直接作出解释。

最后,如作出该生效裁判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或不予正式解释,或者虽经解释说明但仍然不能明确具体给付内容的,则执行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精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此时,申请人可向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