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复议申请人严某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执936号决定书,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1391执936号执行决定书,解除对严某的限制出境决定。事实与理由如下:(1)依法应由大亚湾工艺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某等19人承担付款责任而非由严某个人承担;(2)严某一直配合大亚湾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行大队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尽力解决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期间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严某依法不应承担惠州大亚湾群策工艺有限公司对外的债务,对严某采取限制出境无助于进一步解决李某等19人执行案件的执行;(3)(2017)粤1391执936号执行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