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诉讼,原告方应当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