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能预扣利息吗?什么是砍头息?
很多高利贷或者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俗称为“砍头息”。事实上,在很多民间借贷甚至金融借贷纠纷中,都会出现“砍头息”,那砍头息是什么?又如何避免呢?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确保自己利息的收回都会直接从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此时,就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的借款利率。不仅如此,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很多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也通常会以手续费、中介费等名义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款项,以此突破法律的限制,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砍头息是一种既常见又隐秘的贷款利息算法,说常见是因为很多借款人都有此遭遇,说隐秘是因为这部分钱经常是以服务费、手续费为幌子而非借款利息的名义。很多网贷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会以低利息作为诱饵,然后利用砍头息狠狠地刮走一笔,这就是普遍高利贷平台还可以宣称贷款综合年利率仅30%的原因。
为什么砍头息这么离谱却依然存在?首先,在网贷行业,确实“砍头息”是一个屡禁不止的潜规则。在监管加强之后,不少平台开始将“砍头息”包装成咨询费、快速手续费、加速审核费等其他项目,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其次,是借款人的穷不择贷,只要能借到钱任何协议条款都不看,对放款人开出的条件忍气吞声无条件接受。
但实际上,这些都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1.《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规定:“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原《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4条规定:“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