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原告恒丰银行为与被告维科公司、赵某、杨某、赵某强、赵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18年6月19日诉讼保全查封了涉案房地产。2018年11月2日,法院作出(2018)浙060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给原告恒丰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2018年5月30日止为389,051.97元。

2019年5月22日,诸暨市永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诸永利(2019)估字第0038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000101室地下室评估价值为430.52万元,固定装修评估价值为80.08万元;000101室一层评估价值为1021.14万元,固定装修评估价值为160.9万元;000201室评估价值为536.12万元,固定装修评估价值为118.03万元,合计2346.79万元。

2019年7月8日,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了关于涉案房地产(含地下室及固定装修)的拍卖公告。

案外人袁某炼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裁定:(1)涉案房产内部装饰为案外人所有;(2)租赁期间暂缓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或带租拍卖且案外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异议审查中,案外人明确陈述,如果法院裁定其主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法院执行的话,其要求法院对涉案房产内的固定装饰装修一并拍卖,并将相应的拍卖款折价返还给案外人。

法院认为,对案外人要求对涉案房产带租拍卖且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内固定装饰装修物之处置意见,对于涉案房产内的固定装饰装修物本院可以一并予以拍(变)卖处置。同时,结合本案实际,该部分固定装饰装修所对应的拍(变)卖款可依法支付给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