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中某公司在承建江西省上饶某工程项目后,成立了项目部。2005年3月30日,第一任项目部经理肖某与陈某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因其他原因工程未进行施工。2006年6月1日,该项目部第二任经理朱某以内部承包名义与陈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由陈某承包该项目工程,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事后,陈某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承包期间陈某多次向安明某借款用于购置工程机械等。2008年5月16日,陈某作为经手人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书给安明某。欠条载明:今欠安明某人民币365万元整,利息按还款协议时间结算支付,利率按1.5%月息支付。还款协议书载明:从2005年5月23日开始向安明某借人民币100万元整(电汇转入项目部银行账户上),到2007年2月底陆续向安明某共借到人民币365万元整……(省略部分为借款期限及利息约定情况)该欠条和还款协议书盖有项目部公章。后原告安明某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归还安明某借款36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给付,自2007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中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某公司答辩称,项目部从未向原告借款。本案的欠条、还款协议书是陈某盗用项目部印章,然后套写内容出具给原告的,应由行为人陈某本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