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限制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行为,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交通出行、高档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1)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本案中,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向被执行人南鹤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的范围包括南鹤公司及南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虽然2019年1月25日南鹤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并不影响万某作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未尽财产报告义务而承担的限制消费令的法律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