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模式的终结与新生

导 言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模式的终结与新生

在商业保险机构一统天下的中国保险市场,在新模式、新机制、新渠道不断涌现的农业保险领域,有一片特殊的保险天地,顽强地探索实践了26年,形成一整套基本符合渔业生产实际、符合渔业风险规律、符合渔民保险心愿的保险体系,形成了政府放心、渔民支持的“为政府分忧、为渔民解难”的渔业保险制度,形成了在农业保险和相互保险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运营模式。2019年尽管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的保费收入只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三十二分之一,却主导着中国渔业保险市场。在潜力巨大的渔业保险领域里,在商业保险机构主导农业保险的市场格局下,渔业互助保险模式展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有着无限的想象空间。

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是,在当下中国社会,以社团法人资格、以协会性质的体制机制,在相互保险组织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约束的条件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能否合法地、长期地、独立地开展渔业保险业务,能否在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中享受到与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同等待遇,能否如同日本、韩国渔业保险体制一样,把民间组织的探索实践升华成立法保障的、财政扶持的、独立于商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之外的互相制渔业政策性保险运营模式,这些问题始终伴随着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进程。

1994年成立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设想着要立足于中国渔业产业,走出一条有别于商业保险体系的互助保险体制下的运营之路。基本制度的顶层设计是 “建成人大立法保障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渔业主管部门指导的、渔民广泛参加的、互助保险组织运作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26年来,距离这个目标若即若离、时远时近。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模式正符合了与商业保险机构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渠道,是全国范围内仅有的符合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的、区别于商业保险机构的行业互助保险实践者。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这是国家政策层面首次对渔业互助保险最有针对性的宏观支持表述,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经营模式终于进入了国家政策考量的视线,发展渔业互助保险模式有了尚方宝剑,扶持政策呼之欲出,建立渔业互助保险制度似乎将要水到渠成了。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经过漫长而艰难的沟通和争取,终于明确了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定性相互保险组织的过程中,也反映了在相当的层面上,对互助保险组织如何适应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矛盾与冲突。《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依法所规,似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经营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时合法合规了,向着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被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认可,承载渔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发展目标更近了,然而却是真正距离协会法人从事互助保险的目标更遥远的开始。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经营规则”中,设立了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六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要符合这六条法规要求的条件,又是没能纳入保监会监管、缺少巨额资本金的协会组织短期无法达到的。对于此规定2006年有了修改,对符合条件的取消了依法批准。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其中主要内容是对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农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做出了不同规定。前者要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后者150%以上,但这对正处于体制改革之中的协会已经不是问题了。

纵观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支持发展互助保险经营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都是导向性的、宏观的。具体到实质性的、操作层面的,就缺少法律法规的保障,有的多是限制和约束。归根结底是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保险法》监管商业保险机构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社团法人互助保险组织的非营利、低成本、有限赔付等特点正是商业保险机构的劣势;而商业保险机构充足的偿付能力、大灾风险安排应对预案和追求利润等特点正是互助保险组织的劣势。用统一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机构的制度,来规范要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互助保险协会是于法无据的,也是没有监管基础的,没能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支持发展互助保险的精神。国家在农业保险政策上,始终没有出台针对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特点的具体政策,更谈不上如日本、韩国对渔业互助保险的专门立法保障了。尽管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模式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最为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相互制模式的伟大实践,也最有可能为社团法人经营互助保险在中国争取一席之地,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领域的创新力量,然而这条路终究还是没能走通。

相互保险制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经营的主要制度,尤其是法国、日本、韩国等。据陈辉博士在他的相互保险研究系列书籍中披露:主要相互保险国家所占本国保险市场份额,日本为45%,欧洲为42.2%,美国为35%。在欧洲有近3000家相互保险机构,而日本资产规模前三位的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机构。2007年,全球相互与合作保险市场份额占到全球保险市场的23.7%,而2014年增加到了27%。数据显示出经济发展越好的地区其相互与合作保险的占比越高。而作为世界第二大保险体的中国,相互与合作保险仅占整个保险市场份额的0.3%,这种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与有关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缺位、社会文化缺少合作互助基础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模式没有能顺理成章地成为法律法规保障之下,承载中国渔业政策性保险的主体,是与国情相符的。拥有众多同质风险,又是规模不大的小本经营的渔船船东和水产养殖户,难以独自承担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最需要互助共济,抱团取暖,用低成本的会员体系共同抵御灾害损失。但是这种制度要想走得远、走得快,必须有政府坚强支持的后盾,有法律法规的制度性保障。

2020年5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这是中国渔业保险由互助保险协会组织经营模式的终结,也是由专业相互保险机构经营中国渔业保险模式的新生。

终结了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不受国务院保险监督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质的相互制渔业互助保险运营模式。新生了的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部门监管的、营利性质的相互制渔业专业保险机构经营模式。

这个终结不是戛然而止,这个新生也不是从天而降。中国渔业互助保险体系26年积累起来的政府信任、市场品牌、渔民拥戴、社会认可、组织体系、员工队伍、技术标准、理赔经验、业务份额和海量数据,都是终结者留下的宝贵遗产,都是新生者继承的丰厚财富。可以预测,2020年底完成改制后的渔业相互保险机构肯定会打破新成立的保险机构要亏损3—5年的铁律,成为中国保险界当年成立、当年赢利的首个机构。

专业保险机构重视合法合规的市场化经营,民间互助组织的灵魂则是互助共济会员自我服务。“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是互助保险的基因和核心理念。改制后新生的渔业专业保险机构必然会携带着与生俱来的传统基因,创新会员服务的新方法、新手段、新形式。服务好了会员就是服务好了市场,就掌握住了核心竞争力。

总体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早期发展壮大是深度依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从国家协会到地方协会的上层决策部门理事会,几乎均由渔业主管部门的现任领导或退休领导担任,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等重要职务均由现任领导担任,基层办事处、代办处领导均由各级渔港监督执法机构领导兼任。把渔业互保工作作为渔业安全工作的一部分,利用行政、执法工作的便利条件,为渔民开展保险服务。这一做法延续了协会成立之前全国渔港监督机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理渔船保险业务的惯例,也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担心保费资金安全而选派得力干部管理渔业互保的用意。但是这种体制和机制与协会的民主管理、会员治理相矛盾,对于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设计不足,与“政社脱钩”的政策相冲突。因此协会工作长期处在政策的调整之中,行政人员兼职协会各级领导也存在着变动频繁、协会队伍建设不稳定、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规范、难以吸纳人才等问题。

保险业务是集合风险而科学管理的事业,发生事故之后能否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涉及众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所以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很高,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很严。而协会从事渔业保险业务,经营着巨额风险,又不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约束。尽管这些年协会严格自律,没有出现过较大的经营风险和信用危机,但是政府有关部门还是不放心。改革体制、纳入监管也就别无选择了。

实际上国家和地方渔业互保协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止,从2001年开始,国家协会层面的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就已经实现不用兼职,完全由社会招聘专职人员担任。从2004年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开始,就大量聘用专职人员从事协会基层的业务工作,形成新的独立于渔港监督机构的用人体系。自此各新成立的渔业互保协会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全都实现了市场化用人机制。2018年辽宁省120人的渔业互保队伍,从秘书长到基层办事处已经全部实现人才市场招聘,行政执法人员全部退出协会兼职,但决策层理事会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大的改变。渔业互保组织多年来处于体制机构变动的状态之下,处于保险政策模糊的状态之下,没有能正常释放出应有的能量,没有能达到更好的发展效果。同样是1994年前后成立的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泰康保险、新华保险、华泰保险等都已经发展成为保险业的巨头,拥有几千亿的资产。而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体系仅仅积累了几十亿资产,这与协会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原始的缺陷有关。

终结了的是一段艰苦创业的历史,是一段积极探索的历程。26年来兼职协会工作的众多同志,就是渔业互保事业的志愿者,大家不发工资,不计得失,兢兢业业地工作,履行着“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责任与使命。

2020年6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加快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渔业互保体制改革已经提到银保监会的议事日程。未来的中国渔业相互保险机构有明确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名正言顺的政策性渔业保险运营主体,彻底结束了长期束缚手脚的政策羁绊,我国正处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的最好时代,真可谓“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中国渔业保险事业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渔业互保体制的改革正是凤凰涅槃,浴火重生,改制之后其羽更丰、其音更清、其神更髓,我们期待这只时代的金凤凰为中国的渔民兄弟带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