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保险
(一)休闲渔船人员责任保险
1.参保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为其本人及休闲渔船上服务人员、观光垂钓人员(统称“乘船人员”)办理本保险。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乘船人员自踏上休闲渔船跳板时起至离开休闲渔船时止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乘船人员伤残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伤残鉴定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3.除外责任
休闲渔船人员责任保险通常不承保以下责任:
①陆上事故;②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③被保险人无适航证书、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或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等;④超航区;⑤事故船舶存在超载情况且是造成保险事故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的;⑥若发生保险事故时,事故船舶存在超过核定人数的情况,但超载不是造成损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的,保险人按照该事故船舶的核定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进行赔偿;⑦被保险人因疾病(包括因乘坐休闲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酗酒、食用毒品、自残、自杀、殴斗及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⑧从事与休闲渔业无关的活动;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⑩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物品或托运行李为危险品、违规品,或其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损失。
另外,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②精神损害赔偿;③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已支付的医疗费用;④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⑤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任何商业保险等)已支付的费用;⑥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⑦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4.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起事故每人的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等于其每人赔偿限额乘以保险费率,保险费总额等于全部被保险人保险费之和。
(二)公众责任险
1.保险标的
凡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休闲渔业旅游景点、餐饮场所、娱乐场所、酒店等场所的管理或经营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场所内,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除外责任
公众责任险通常不承保以下责任:
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②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③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④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⑤地震及其次生灾害;⑥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⑦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②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③任何间接损失;④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另外,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投保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投保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4.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5%,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10%,均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