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

(一)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和借款人,参与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定及章程规定的义务,在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后可收回借款本息,同时继续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

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宁波7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参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制定。银保监会将在统筹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设立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审批,具体有两种形式:

1.对于地方协会满足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其共同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指导。

2.对于地方协会不具备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接受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