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相互保险组织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起步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所适用的法律经历了一个立法过程。

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允许存在多种保险组织形式,规定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赋予了相互保险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为相互保险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颁布,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正式将相互保险的发展提上议程。

2015年1月23日,中国保监会制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作为第一个有关相互保险的部门规章,第一次对相互保险和相互保险组织进行了界定,第一次确立了相互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基本理念和核心原则。

2015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相互保险组织设立的要求及内容。

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确定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6月2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首批三家相互保险社的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这一国际传统、主流的保险组织形式在我国开启新一轮实践探索,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迈出了全新步伐。

2017年3月2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 26号 ),从相互保险组织的治理、经营管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监管措施等方面明确了相互保险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

自2006年第一个指导性文件下发,到2015年具体试行办法的发布,历时近十年。而从2014年起,有关相互保险的制度性探索明显加快了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