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付
(一)委付概述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一旦接受了委付,就不得撤回,在享有对保险标的权利的同时,还承担了从保险事故发生时附在保险标的上的义务,如打捞沉船、清除油污等责任。保险人不接受委付,不影响推定全损的成立。被保险人能否按全损索赔,还是要看是否满足推定全损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施救措施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施救行为,皆不能视作某一方对委付的放弃或者接受。由于接受委付不仅对保险人的权利而且对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有重大的影响,保险人在处理委付的过程中要谨慎,进行权衡后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
(二)保险人对委付的处理
委付主要是海上保险处理保险标的的手段,大多数财产保险禁止使用这一行为。由于渔业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所以对委付应该有所了解。
1.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有选择权,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可以撤销。
2.保险人对于接受委付必须十分谨慎,除了要了解恢复、修理和救助该轮的费用之外,还应尽可能地了解该船舶的债权和债务,特别是该船的债务情况,以便考虑被保险船舶的残余价值是否抵得上将要承担的那些义务和责任。为了掌握该船的债务,保险人可以向船舶的登记部门和银行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直接向被保险人发函询问要求其讲明船舶的债务情况。
3.因为接受委付后保险人可能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诸多的法律责任和恢复、修复和救助等费用,因此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不接受委付。
4.在保险人接受委付之前,被保险人仍应采取施救措施,施救费用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保险人虽然不接受委付,但仍应监督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施救和救助行为,并密切关注救助的结果,在船舶脱离危险后应及时安排检验,确定船舶所需的修理费用和实际残值,结合施救救助费用判断该船是否构成推定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