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建立(2009—2019年)
2008年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全省渔业互助保险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江苏省渔业安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标志着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这必将会写入江苏省渔业发展的历史。
(一)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建立背景
2006年江苏办事处已经运营了11年,积累了丰富的保险经验和一定的准备金。正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在全国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时期。渔业作为大农业的一部分,又是一个风险甚高的产业,建立渔业安全保障体系,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理所当然;让渔民群众能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让渔民群众在遭遇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及时地恢复生产生活,让渔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不仅必要,而且时机渐趋成熟。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时度势,决定启动建立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工作。
(二)江苏省渔业互保协会的筹建与成立
2006年5月,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启动成立江苏省渔业互保协会,建立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省局向分管渔业的副省长黄莉新进行专题汇报,于当年11月向省政府提交了《建立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成立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的请示。时任江苏省副省长赵克志在请示上批示:“积极加快推进建立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尽快建立起渔业安全保障体系。”黄莉新批示:“建议对建立海洋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制度给予支持。”省委、省政府把建立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成立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作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机制的拓展与创新,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加快推进工作。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了三次联席会议予以协调,专题研究部署建立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成立协会相关事宜,确定建立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框架和总体思路,成立一个社团法人机构,承办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争取免税政策,渔业保险应以低费率、广覆盖为原则,惠及广大渔民,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给予积极配合。由于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和工作机构的坚持不懈努力,2008年12月18日,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正式揭牌成立。
(三)江苏省渔业互保协会的属性
协会是全省范围内广大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互助共济、服务渔业”,工作目标是“为政府分忧、为渔民解难”。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在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全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渔业主管局,对保费收取、定损理赔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指依托国家政策支持和政府财政补贴,通过参保者互助共济,对渔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建立的行业自保制度。政策性渔业保险是支渔惠渔方式的创新,改变了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渔业灾害救助模式,是财政补助与渔民互助相结合的渔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的创新。这项制度在保障渔民权益、完善渔业制度、保护渔业生产力和促进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协会的运营体制机制
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在初创期优越性显而易见。其运营体制机制是“以协会为经营主体,以各级渔业公职人员为业务骨干,以强渔惠渔为宗旨,以财政补贴为支撑,以大灾超赔再保险为保障”的政策性渔业保险运行体制机制,具有政策优势、行政优势、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和情感优势。
1.组织架构。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下设6个专业部门和1个理赔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依托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协会在全省设57个办事处,其中承保办事处52个,理赔办事处5个。
2.运营体制。协会的业务经营体制为:统一领导、保赔分离、属地承保、集中理赔。即: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展业政策、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协会对渔业互助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实行分离管理,分别授权承保机构与理赔机构负责。
3.风控机制。渔业互助保险的目的是为渔民分担风险,协会作为会员会费的管理机构,不仅承载着经济责任,也要承载着社会稳定责任,对于自身风险的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协会根据保险学原理,以巨灾超赔再保和分保的方式来化解协会自身的风险。一是拿出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巨灾超赔再保险,当协会当年收取的保费扣除管理费后不够赔付时,由再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赔付。二是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保,超出再保险超赔限额的部分,由其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