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互助保险26年工作实践的主要体会
(一)“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论断在渔业保险领域有基础
渔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保险又是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时,我国部分著名“三农”问题的专家学者就提出“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论断,应该说是很有远见的,是有实践和理论基础的。
1.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船出险概率高,渔民死亡人数多,水产养殖灾害损失大。台风、洪水、污染等自然灾害容易造成渔业生产的巨灾风险,渔业行业有强烈的保险需求。
2.渔业主管部门重视渔业风险的管理,积极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渔业保险,早在1983年就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文,安排全国渔港监督机构代理渔船保险,充分利用保险功能,对事故渔船和伤亡渔民提供经济赔偿,化解灾后的渔区矛盾,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
3.全国渔业主管部门有两支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力量,一个是渔港监督的执法队伍,负责渔船安全检查、船员培训发证、港口签证、海事调查处理等业务,机构设在渔港,密切接触渔民,代办渔民保险条件得天独厚,一个是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能对养殖技术复杂的水产养殖保险提供专业的核保、核赔的技术支持。
(二)“互助保险运营模式”在渔业系统有前途
1.渔业生产工具之一的渔船机械化水平高,组织化程度强,合作意识远远高于农民。集合同质风险、实现互助共济的会员服务制度的文化和思想基础好,产业就有合作共赢的基因,就适合互助保险的运作模式。
2.渔业生产者,尤其是渔船船东,收入相对较高,渔业是高风险高收入的行业,高收入有规避风险的意愿,也有购买保险的经济条件,这是广大农民不能相比的,市场有需求是保险业发展的关键。
3.渔业经济总量很大,风险分散在主要沿海,同质风险单元较多,而且分散区域广,比较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集合区域性风险,用整体的安全来赔付局部的风险,符合保险经济规律是发展的保障。
(三)“全国一盘棋”原则在渔业系统有共识
1.金融保险业务的总部经济、品牌经济、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国家协会可以成为地方协会的背书,国家协会所处的核心位置更有利于组织品牌的建设和传播,节约地方协会的宣传成本资源。
2.本着尊重历史、传承文化、共同发展的原则,地方渔业协会主要是从各省办事处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和国家协会有长期的隶属关系,感情深厚、业务紧密、目标一致。所以各省成立独立法人的协会之后,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体系没有乱、没有散,而是有分有合,以业务上分保、政策上合谋、体制上共建的方式发展事业。
3.国家协会做出更大的担当,一方面地方协会做原保险业务,向国家协会分保,共同分担经营风险,一方面国家协会还为实力弱的地方协会提供风险兜底的承诺,解决他们要花很大的再保成本才能达到的商业运作目标,相互依托,相互依存形成强大合力,而且各有侧重,调动双方积极性。
(四)“渔业安全管理与渔业互保相结合”在工作中有效率
1.渔业安全管理是渔业主管部门和渔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在实践中发现,比较有效的工作就是把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互助保险相结合,参加保险的渔船一般船况较好,船员配备齐全,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善后处理纠纷少,麻烦少,政府压力小。如果没有参加保险,一次大的事故必将带来一场风波。
2.对海事的调查处理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组织业务的重要内容,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效率高效果好。渔港监督机构对海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以此为依据然后互保协会进行保险理赔,可以节约事故调查成本;可以减少事故责任认定上的纠纷,渔港监督的处理结论具有权威性;可以很好地控制骗保诈保,降低赔付率。
(五)保费财政补贴成为渔业经济的产业政策在形式上有创新
1.现代金融、现代科技和现代保险是现代渔业的三大标志,也是渔业产业政策应该努力发展的方向。渔业互助保险业经过26年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现代渔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担负起了稳定渔业生产、管理渔业生产风险的重任,已经形成了渔业的重要产业政策。
2.许多渔业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都对渔业互助保险给予扶持,为入保渔民提供保费补贴,三级财政配套补贴高的地区可以达到80%以上,少的也在50%左右。财政给予渔民保费补贴的制度化安排,就是创新之后的渔业产业政策。
(六)渔业互保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在社会上有影响
1.在国外农业保险、渔业保险领域,有不少互助保险模式。在我国农业保险中虽然也有一些互助保险尝试,但是普遍规模小、范围窄,没能找到生存模式。只有渔业互保,在缺乏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的艰难条件下,在农业保险市场闯出了一条新路。在农业政策性保险领域,渔业互助保险是块引人注目的实验场,也是理论研究、实证调研的热点。课题、论文很多,这些理论研究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影响,也为协会提供发展信息和研究成果。
2.研究者身份不同、领域不同,有院校专家学者,也有互助保险实践者。大家普遍关心的是,没有纳入国家保险体系监管的协会今后将向何方发展?能否成为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载体?大家献计献策,推动呼吁,引起巨大的社会影响,互助保险组织多次被法律法规关注,写入国家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可见其影响力已经引起顶层制度设计者们的关心重视。这也为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打下了理论基础。
互保协会26年发展实践,正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保险开放改革面向市场的过程,也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健全渔业社会服务体系的过程。我国的经济体制变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为协会的探索实践创造了空间和机遇。尽管协会26年的发展和实践经过了许多困难和波折,至今仍有一些没能逾越的政策和体制障碍,但是互保协会在实践中创新的渔业互助保险体制、运作经营模式,在探索中得到的教训和积累的经验,对在我国如何建立农业、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如何发展互助共济的民间组织都具有十分宝贵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