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09月26日
三、《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之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条例》共29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船舶、渔业船员做出如下规定:
1.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2.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3.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