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责任
水产养殖的风险因素很多,保险责任的选择应该根据保险人自己的保险技术水平、业务经营水平以及承受风险的经济能力等条件来具体确定可保风险的种类。一般有:
1.自然灾害责任。目前水产养殖保险条款主要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流失或群体死亡损失。一般是指限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风险,如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雷击、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流失或死亡。若因极端自然灾害造成供电设施设备损坏停电或增氧机、水泵、保温设施损坏,致使无法增氧、换水或保温而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也属于保险责任。
2.意外事故责任。可承保雷击、触电、爆炸、污染等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群体死亡损失。
3.疾病责任。疾病责任是养殖户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一般作为附加险承保,只有参保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责任后方可投标疾病责任。之前,不少地区开展的水产养殖保险都保过疾病死亡责任,赔付率都很高,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水产生物是否发病,与被保险人的管理技术等人为因素密切相关,在承保疾病责任中,通常要设定保险标的健康观察期。
健康观察期长短根据水产生物种类制定,一般为7—15天。如在南美白对虾养殖保险中约定,被保险养殖虾类观察期自虾苗投放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在保险凭证中载明。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养殖虾类已经投放至本保险合同生产计划表中载明的养殖池塘的,观察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应少于 7 天;尚未投放的,观察期自投放之日起计算,时长不少于15天。健康观察期内一旦发生疾病,导致虾类死亡的损失无论发生在观察期内或期满后,协会均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从保险责任对水产养殖生物造成的后果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水产生物死亡,另外一种是流失。对于流失来讲,只需要根据自然灾害和养殖实际综合判定保险事故责任,评估损失程度;对于死亡责任来讲,情况较为复杂,通常需要根据水产生物尸体的表观症状来判定死亡原因。1.缺氧死亡,在高温低气压的恶劣天气下或赤潮使水中溶解氧低于鱼类生存的最低限度,标的窒息而死,常发生在零点过后至黎明前这段时间之内。特征:为急性、暴发性死亡;具明显浮头缺氧症状,鱼在水面吞咽空气,沿池塘壁游动;大个体的鱼类先死亡。2.水体中毒死亡,主要是水源污染、有毒水流入、他人投毒或饵料含有毒物质导致生物死亡。特征:中毒鱼呈现冲撞、跳跃等行为;一般在体表及鳃部常有污染附着物;其他生物也伴随死亡,水草可能变色。3.饲料中毒死亡,主要是饲料变质,或混入有毒物质。特征:养殖鱼不喜食,生长缓慢。4.疾病死亡,养殖对象在生长过程中因患疾病或传染病而引起死亡。特征:病鱼游动异常,鱼体有相应病症体现,厌食。5.冷冻死亡,如喜温性鱼类在自然条件下越冬冷冻导致死亡。特征:休克(以鱼体腹部朝上或不能自由游动为标志),死亡(鳃呼吸停止或对刺激无反应)。6.其他原因,如触电、雷击等。